北京医疗机构“扩容” 朝阳医院常营院区3月底试运行******url:https://m.gmw.cn/2023-01/07/content_1303247357.htm,id:1303247357
中新网北京1月7日电(徐婧杜燕)记者从2023年北京市朝阳区两会获悉,目前朝阳医院常营院区主体竣工,增设床位1000张,计划今年3月底投入试运行。该区今年还将加快推进北京中医医院新院区项目,推进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来广营院区和嘉会国际医院的建设。
当前,北京疫情防控工作仍处在关键时期,朝阳区构建从社区医院到三级医院的分级诊疗体系,实现重症去三甲,康复在社区,让百姓在家门口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该区在292家医疗机构开设了发热门诊(诊室),为发热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针对危急重症患者的就医需求加快推进急诊扩容增效,在有条件扩容的二、三级医院增加了5085平方米急诊区域,保障急危重症患者安全。
“朝阳医院、安贞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垂杨柳医院作为四家牵头的医院,把四个片区内的一级、二级、三级医院和全区正在运行的200多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连接起来,形成医联体单位,实现重症去三甲,康复在社区。”朝阳区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说,从三级医院转回社区进行输液治疗,在朝阳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可实现,居民在三级医院完成检查、开药,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即可携带药品返回社区进行后续输液治疗。
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诊遇到疑难重症、原有疾病加重或出现复杂变化时,可协调医联体单位开通绿色通道进行转诊;如患者在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治疗稳定后,可以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康复治疗。2022年1至11月,医联体内二三级医院下转患者28735人次,基层单位向二三级医院上转患者46805人次。
“2023年,我们将持续优化分级诊疗救治体系,确保发热门诊应开尽开,对急诊患者应接尽接、重症患者应治尽治,康复期患者应转尽转,并通过多种举措为脆弱人群提供医疗服务。”负责人说。
据介绍,朝阳医院常营院区现已主体竣工,计划2023年3月底投入试运行,将进一步缓解北京市东部地区百姓看病难题。朝阳医院常营院区设计总床位1000张,设有包括内、外、妇、儿科在内的全部学科的门诊、急诊急救以及住院部,并承担科研及教学任务。
同时,安贞东方医院也在建设进程中,建成后,将成为北京市以治疗心血管疾病为重点的三级甲等标准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设置总床位800张,惠及周边40余万居民。
此外,朝阳区今年还将加快推进北京中医医院新院区项目,推进国家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来广营院区建设;不断完善现代化、国际化医疗体系,推进嘉会国际医院建设;引进国际化高水平运行管理团队,并通过多项措施推动辖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国际化医疗服务。(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